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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如何担责?

我和乙共同接受A公司的委托,为A公司办理相关业务。我和乙二人内部约定,双方将委托工作进行分工。后该事务因我的原因致使没有办成,并给A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遂A公司要求我和乙二人赔偿相关的损失;但乙表示,其所做的工作并无任何问题,系因我的疏漏造成的,公司的损失应由我承担。请问:两个以上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如何担责?
用户
你好,你们二人共同接受委托共同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虽然你和乙对被委托事务进行了分工,但这仅是你们之间的内部约定,对外不产生对抗效力。所以对公司的损失,你和乙对外都是需要承担连带责任的。
律师 23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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