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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我工厂采购员工生活用品的工作由后勤工作人员的肖某负责,王某为了推销其自办的电热水器,找到肖某让他代我工厂购买其产品。肖某到王某的工厂后,发现其热水器的质量很差,并且没有检验合格的证明,但是在王某的一再送礼劝说下,同意购买其热水器并签订合同,肖某也获得回扣。使用热水器的期间,由于质量不合格,产生漏电现象,很多员工发生意外。我工厂立即要求将王某生产的热水器厂退货并且要求其赔款,遭王某拒绝,双方发生纠纷。经法院查明,该厂的热水器为伪劣产品,没有经过合格检验,使用不当会对人身造成严重的损害。请问: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是否有效?
用户
你好,由于肖某明知电热水器质量较差的情况下,为得到个人的好处和利益,与王某签订合同,损害集体利益,该合同无效。王某的电热水器厂获得价款应该予以返还。如果在使用这批质量较差的电热水器的过程中,因电热水器质量原因导致你们厂员工受到损伤的,可以要求电热水器公司或者王某进行赔偿。
律师 64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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