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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是否包含了加班费?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这里没有提到加班费,请问前款提到的经济补偿金是否包括前12个月的加班费。
用户
您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而工资包含以下几个部分:(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也就是说,是包含了加班工资在内的,无法计算劳动者应得工资的,应当以实发工资为标准计算月平均工资。
律师 92号律师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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