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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

您好,我是2013年3月19日进入公司,2014年5月生小孩辞职了,在2014年11月27日公司因缺人让我回去,在2016年2月3日公司裁员呢,今天去领工资让我写协议,不写协议不给工资,公司也没有签合同,没有缴纳社保,请问我该怎么要回工资带补偿,补偿金怎么算?谢谢
用户

您好,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司存在法定的情形时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补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如果您公司的情况不符合经济性裁员的情况,那么就算是您公司与您协商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第四十六条和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基于您已经在公司工作一年多,您可以要求一个半月的经济补偿金。另外,如果公司没有与您签订劳动合同,您可以在仲裁时效内请求公司支付双倍工资。

律师 33号律师

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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