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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培训未约定服务期,可否要求支付培训费?

我是一家光电技术公司的老板,张某是我们公司技术研究部员工,我公司于2008年2月与张某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同年3月,公司决定出资5万元让张某出国参加为期两个月的专业技术培训。我公司认为我们既然已经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没有必要再约定服务期,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履行的期限。 2009年8月,张某向公司提交了辞职申请书,就张某是否应当赔偿公司的培训费用引发争议。我公司认为其已经花费5万元对张某进行了专业技术培训,那么张某就要为公司服务,否则应如数赔偿培训费用。但张某认为,公司虽然出资对其进行了专业培训,但是双方并未约定服务期限,公司主张服务期限就是劳动合同的履行期限显失公平,其与公司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为期两个月的培训不可能让其受益终身,因此他无需向我公司支付培训费用。请问:我公司可否要求张某支付培训费?
用户
您好,贵公司与张某之间签订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既没有明确约定服务期,也没有约定具体的劳动合同期限,因此贵公司可按照5年期限来计算张某的服务期限,然后以张某已经履行的合同期限递减支付培训费用。即张某在2008年2月入职,与2009年8月辞职,已履行一年半的合同期限,贵公司可要求张某支付未履行的三年半的培训费用。若张某拒绝支付,贵公司可向法院提起诉讼,若贵公司需要专业律师的帮助,我们可以为您推荐: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all/all/p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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