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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加班费的约定是否有效?

我与A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中约定每周实行4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6天,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请问劳动合同这样的约定是否有效?
用户

您好,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延长工作时间的,应该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A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实行48小时工作制,且约定加班不支付加班工资,明显违反了法律规定,约定无效。您可以就每周多出8小时向A公司索要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律师 88号律师

您好,我国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小时的工时制度,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要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因此你与A公司在合同中的约定是无效的。

关于劳动时间的规定,想了解的跟详细些的可以看看一下文章《劳动法关于工作时间的规定

建议您先与公司沟通,如果实在不行那么只能走法律程序,为了您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您可以请求专业律师协助,如果有需要可以点击下列网站寻求帮助:

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96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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