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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公司拖欠工资辞职,是否还需要承担违反培训协议的违约责任?

我在一家私人医院工作,3年前医院派我外出学习半年,花费14000元,并与单位约定服务期8年,后来医院经营困难,拖欠工资2月,保险3月未交,我辞职了,现医院让我们赔偿学习期间他们支付的工资,保险金及培训费共计32000元
用户
您好,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若公司给您提供了相关的专业培训,并为此支付了一定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有权约定服务期,服务期未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需要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不得超过培训费用及因培训产生的其他直接费用。根据您说的情况,您和公司解除劳动合同是因公司拖欠工资,且没有为您缴纳医社保,那么按照法律的相关规定,是用人单位违法在先,您可以不用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培训费用,包括用人单位为了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而支付的有凭证的培训费用、培训期间的差旅费用以及因培训产生的用于该劳动者的其他直接费用。 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律师 6号律师
违约金不用支付,协议上写着如违约必须向院方退回进修期间所支付的一切费用(培训费,工资,保险金)
用户
您好,如果公司没有拖欠工资的情况下,您在服务期你辞职,那么您就是违约了,您需要支付赔偿金,就算是这样的话,赔偿金是不包含培训期间的工资部分的,协议里面的这一条规定也与法律有相违背,法律不会支持的。而您也说了,您辞职是因为公司拖欠工资,且没有支付您的保险费用,按照法律规定,如果是公司原因引起劳动者辞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况且您公司自己属于违反劳动法,劳动者要是追究起来的话,还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 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 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 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律师
离职后医院高层动荡换法人,导致离职后从14年9月至今日医院才绐予我们办手续,养老保险按规定应该交到几月份?按离职时间还是按医院给你们办手续的时间交纳,因此产生的滞纳金谁支付,补充一句,我们与院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一年前到期,已过期,院方未和我们续签,我们
用户
您好,因为您已经离职了,所以医院为您缴纳的医社保应当从您的离职时间开始停止。中间停交的部分需要您自己补缴。另外,您和院方合同到期后,没有续签,而您又继续在该医院上班的,那么就等于在这期间是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那么您可以主张合同到期一个月后次日起至您离职那天,这期间的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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