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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者是否还受竞业限制条款的约束?

我是一家服装公司职工,与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约定:劳动期限为2年,自2008年5月1日到2010年4月30日;而且我在职期间必须保守服装公司的商业秘密,双方解除劳动合同后1年内我不得到与服装公司同行业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工作,否则支付违约金40000元。2010年2月,我由于自身原因提出辞职,三个月后,我到B用人单位工作。但是服装公司发现我所任职的B用人单位与其有竞争关系,因此要求我支付违约金。我认为A用人单位在自己离职后未给付经济补偿金,自己没有义务承担违约金。请问,我需要支付违约金吗?
用户

您好,对于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而且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之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需要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金。服装公司在您离职之后未按月给您经济补偿金,即您不受竞业限制条款的限制,您到与服装公司存在竞争关系的B公司工作也不需要支付服装公司违约金。

律师 59号律师

您好,您不用支付违约金的。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保守商业秘密的义务,单纯的保密义务约定,用人单位无需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劳动者违反此义务的,需要支付违约金。针对您的情况,单位与您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是无须支付补偿的,您在新单位工作期间也应当对原来单位的商业秘密保密,否则要支付违约金。

同时,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在劳动关系解除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经营同类用人单位工作,但是用人单位应当按月支付劳动者一定的经济补偿,如果用人单位不支付的,劳动者可以不受竞业限制的约束。根据您的情况,公司没有支付您经济补偿,所以您自然可以到有竞争关系的新单位工作,无须支付违约金,还有其它问题建议您请专业律师为您做全面的指导,我们也可以为您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http://www.yifatong.com/zhaolvshi

律师 61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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