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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是否有义务不安排产后女职工不从事重体力劳动?

我是一家纺织厂的女工,于2010年4月20日产下一女婴,分娩时因胎儿过大造成难产。2010年7月10日,纺织厂要求我上班,否则将按旷工处理。我无奈只能回去上班但仍从事原来的高强度体力劳动,又因为营养不足、工作辛苦,致使我的子宫脱出,不得不停止上班。我要求厂方给予适当补助,遭到厂方拒绝。请问:我产后是否应得到特别保护?厂方应否为我的损失承担责任?
用户
您好,您刚生完孩子,公司是不得安排您从事重体力劳动的,而该厂仍安排您从事高强度的体力劳动,造成您子宫脱出,显属违法,应承担相应责任。建议您先与该工厂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或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决议不服的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律师 25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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